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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6-10-11     来源于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(2016-09-01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环评法》)已于2016年7月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,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
一、简化环评审批

  •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管理改备案管理。今后环保部门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进行审批,但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,不再要求审批。

二、加严环评违法处罚

  • 取消建设项目“环评未批先建”的限期补办手续。修订后的《环评法》规定,对 “环评未批先建”的建设项目的处理不再是“责令停止建设,限期补办手续”,而是“责令停止建设且直接处罚”。
  • 提高建设项目“环评未批先建”的违法成本。修订后的《环评法》规定,对“环评未批先建”的建设项目的处理不再是“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”,而是“可处于总投资额1%以上5%以下的罚款,并可责令恢复原状”。如果项目投资上亿元,罚款金额则超过百万元;而责令恢复原状,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“打水漂”,经济损失对违法的企业而言将是巨大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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